开办费如何做纳税调整?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9]98号)第九条:关于开(筹)办费的处理——“ 新税法中开(筹)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,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,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,但一经选定,不得改变。”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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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以上规定,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,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,但一经选定,不得改变。既然你选择了摊销,就不能再一次性计入损益了,否则要做纳税调整。、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,应当从开始生产、经营月份的次月起;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第九条规定: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其财务、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八条规定:纳税人的财务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,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,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,准予扣除。
对企业开办费的摊销,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时间性差异,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,应根据《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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