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产产品赞助非公益活动如何做纳税处理?
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,可抵扣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分为按3%限额抵扣(非金融企业)、按10%限额抵扣及按全额抵扣三项,由于是由不同的法律法规先后陆续规定的,对其扣除限额的计算也没有统一规定,使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遇到困难。]
非公益性、救济性捐赠,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,在业务发生时,计入营业外支出。
捐赠支出超过会计利润12%以上部分,其账处理有二种观点:一是同上作为企业一种应尽的义务,发生时借记"着业外支出-捐赠支出",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。二是发生时借记"盈余公积-法定盈余公积",如果企业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,则借记"资本公积-捐赠支出",如果说企业既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,也没有资本公积金,则借记"实收资本"。理由是:这部分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,是一种超义务行为,其支出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成果.更确切地说不影响企业损益,在此情况下只能动用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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