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到员工生育津贴之后发放的分录?[会计实务]


 

收到员工生育津贴之后发放的分录?

每月计提工资:]

收到员工生育津贴之后发放的分录?[会计实务]

借:管理费用-工资 2000贷:应付职工薪酬 2000

发放工资:

借:应付职工薪酬 2000贷:银行存款 2000

收到生育津贴:

借:银行存款 10000贷:其他应付款–XX员工 10000

付员工津贴:

借:其他应付款–XX员工 10000

管理费用-工资    -8000

贷:现金       2000

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,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.这90天又分为:产前假15天、产后假75天两部分. 所谓产前假15天,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.

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,若孕妇提前生产,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;若孕妇推迟生产,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(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,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).

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,由于一些特殊原因,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. 难产、多胞胎的因素,有《劳动法》和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明文规定;但是,晚育、独生子女的因素,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.

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.在广东省,实行晚育者(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)增加产假15天,领取《独生子女优待证》者(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,不属于独生子女),增加产假35天.

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,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规定,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,应当予以认可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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